中国仓储协会
全国仓储与物流联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全国仓储与物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中国仓储协会的指导下,在协会中转运输分会的基础上,由全国各地的仓储、运输、物流企业自愿参加的业务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通过整合各种仓储与物流资源,按照市场规则结成全国性的仓储与物流网络,既提高联盟成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也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物流外包的需要,从而促进中国现代仓储与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联盟是一个既有严格要求、又对社会开放的物流业务合作平台,是物流资源与需求的信息中心、业务运作规范的制定者、业务合作关系的协调者,但不是业务运作的主体,业务运作的主体是联盟的各个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盟全体成员单位必须在仓储安全、仓储作业、服务质量与设施配备等方面执行统一的制度(规范、标准)。

                               第二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其职责是审议通过与修改联盟章程、审批联盟内部的重要规则(含标准、规范等)。
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联盟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联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由中国仓储协会秘书长担任,其它6名委员由联盟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在国家有关标准发布之前,组织制定仓储安全、仓储作业、服务质量与设施配备等方面的联盟内部标准和其他规则;确定并发布联盟成员的资质标准;审查联盟成员的资格并批准加入联盟;协调联盟成员在业务合作中的关系与纠纷。
    第八条 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联盟秘书处,设在中转运输分会会长单位,秘书长由会长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秘书处的职责是,接受仓储与物流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收集申请企业和联盟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接受客户的业务要求,确定项目组长单位,协调项目的统一谈判;随时掌握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合作动态情况,等。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的成员单位,必须是从事仓储、运输与物流经营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不能成为联盟的成员。
    第十条 联盟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与正式成员。
联盟的创始成员,由中国仓储协会在中转运输分会的成员中择优确认。
联盟的正式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拥有独立产权的一定数量的仓储、运输设施,二是必须取得中国仓储协会的“SOQE”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联盟正式成员必须拥有的仓储与运输设施的数量与质量,由执委会根据国情每3年确定一次。
    联盟正式成员必须取得的“SOQE”资格证书,在国家有关仓储安全、作业规范、服务质量及设施配备等行业标准发布后,由中国仓储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证发放。
    联盟的创始成员,应该在国家有关标准发布后的2年内取得中国仓储协会的“SOQE”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在国家发布有关标准、中国仓储协会开始“SOQE”资格认证工作之前,联盟不在中转运输分会成员之外发展新成员。
    在国家发布有关标准、中国仓储协会开始“SOQE”资格认证工作之后,凡是具备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并承认本章程的仓储与物流企业,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四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审议联盟章程和联盟内部的重大制度、标准;
    (二)对联盟执行委员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资源及联盟无形资产(商誉)的共享权。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执委会确认或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制度,严格履行与客户、与联盟成员签订的合同义务;
    (三)向联盟秘书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资料、定期提供本单位的服务价格;
    (四)定期向联盟秘书处缴纳会费。

                                 第五章 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之间业务合作的基础有三条:
    (一)联盟所有成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仓储、运输设施;
    (二)联盟所有成员必须执行联盟执委会发布的统一的安全、作业、质量与设施方面的标准;
    (三)联盟所有成员必须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向联盟秘书处提供相对稳定的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之间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为:铁路运输中转;航空、水运、公路运输的接卸与分拨;仓储与配送;包装与加工;信息服务;等。
    第十七条 根据货主(客户)的业务需求与运作要求,联盟成员之间业务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松散合作方式:由联盟某个成员(简称“合作提出方”)提出业务合作需求,组织相关的成员单位(简称“合作提供方”)共同与客户进行谈判,各成员单位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分别对客户负责。
    (二)紧密合作方式:由“合作提出方”统一对客户谈判、统一签订合同、统一调度运作、统一结算,根据“合作提出方”与客户签订的整体合同,由“合作提出方”和“合作提供方” 签订双方或多方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流程:
    (一)联盟各成员单位以联盟的整体优势与资源(网络、设施、统一的作业标准与服务质量或“SOQE”证书等)为条件,招揽产品销售覆盖全国的大客户;
    (二)根据客户的基本需求(需求内容、运作地点、业务规模、基本要求等)和联盟秘书处提供的各成员单位的基本资料(设施、功能与报价),由“合作提出方”提出初步的营销方案、运作方案以及“合作提供方”单位,报联盟秘书处;
    (三)“合作提出方”会同联盟秘书处以及相关“合作提供方”组成项目小组(由“合作提出方”任项目组长),与客户进行谈判,并根据项目的需要与客户的要求,确定合作方式(松散或紧密),所签合同复印件报联盟秘书处;
    (四)不论是何种合作方式,都应该由“合作提出方”根据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内容,制定业务合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并负责对合作各方的业务培训;
    (五)业务操作及合作启动后,由“合作提出方”负责对“合作提供方”的业务调度与质量监控。

                              第六章 经济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都必须约定违约责任以及经济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首先在联盟内部进行协商、协调处理,按照纠纷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先由“合作提出方”协调,如果协调不了,依次提交联盟秘书长、联盟主席、联盟执委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之间、联盟成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如果在联盟内部协调处理无效,则由当事各方提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因自身因素,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经执委会批准后退出;
    (二)联盟成员不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成员义务或给联盟造成不良影响,经秘书处提出,执委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三)联盟成员已不具备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经秘书处提出,执委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联盟执委会可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联盟相关规则,提交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执委会负责解释。